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闽财购函〔2017〕64号
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从“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依法依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加省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论证、咨询、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论证、履约验收等事项,抽取或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的,可参照本规定标准支付。
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应当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或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作为支付依据,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集合时间。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迟到的以实际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二)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三)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按照每小时1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拒绝签署评审报告,若发现上述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审专家交通及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如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要求投诉项目的原评审专家对其评审内容进行核对和说明的,不再支付劳务报酬。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指导标准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3月31日